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债务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破产)清算需要注意的事项
01
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
破产清算制度往往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而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
02
破产清算工作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破产申请与受理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组成合议庭,在10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知债务人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二步: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在全体债权人的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审计、估价、变现和分配的专门团队,通常由律师、会计师等人员组成。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接受指定并正式接管破产企业,主要职权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三步:债权申报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负责组织债权申报与审核、确认,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在法院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做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主要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五步:破产宣告
管理人经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第六步:破产清算
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破产财产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和清偿。
清算组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后,适时拍卖出售破产财产。
第七步: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制定财产分配表;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的可以提存。
第八步:破产裁定
经过清算还债后,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工作报告,由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持裁定向工商局注销企业。
03
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基础文件,司法实操中,根据各公司的不同情况,存在法院要求公司补充一些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进一步说明及陈述的可能性。
04
破产清算中股东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
股东一般会在其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在出现出资违约、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时,根据情形在承担违约和补足责任之外,还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 法人人格混同
主要指股东过度控制,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后,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 未履行清算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或者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无法进行清算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