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于欢案于欢被判无期徒刑?

如何看待于欢案于欢被判无期徒刑?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一、于欢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判决书中的内容,于欢证言、其他人证言、法院的认定,都证明于欢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二、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是否有防卫紧迫性?

法院认为警察已经到场,所以于欢不具备防卫紧迫性。

我认为警察已经走出屋外,无法看到屋内的于欢。屋内的于欢也无法看到屋外的警察。于欢想走出屋外找警察,被讨债者阻止,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当时于欢有防卫紧迫性。

于欢持刀捅向那些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讨债者。

因为于欢还捅到了一名讨债者的背部,目前又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名讨债者,在于欢捅人时并非在逃跑,而是跑开准备拿工具接着打于欢

所以完全可以认定于欢防卫过当。

按照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3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其中一名被捅者没有当场死亡,并且没有失去行动能力,还能自行开车就医,可见受伤程度并未达到致死的地步。这名被捅者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其自行造成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_帅玉志律师专栏-法邦网

本案中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那个死亡的,很可能是死者自行造成的。所以我算他是重伤,顶格都算一级,三个就是十五年,轻伤也顶格算一级,加两年,就是十七年。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这个再加三个月,就是十七年三个月。

5.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再根据防卫过当,十七年三个月除个一半,八年七个月差不多了。

所以于欢应该判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而不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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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人说如果把讨债公司换成农民工,还会有人同情于欢吗?

那好,就把讨债公司换成农民工讨薪试一试,我们看看会是什么结果?

如果是农民工讨薪,堵住别人办公场所,你认为警察来了之后,会说一句讨钱就讨钱,别打人就行了,然后转身走到屋外了解情况吗?

政府会调动警察,试图把这些农民工带走

农民工要是敢反抗,检察院会起诉这些农民工,法院会公审这些农民工

你以为农民工能和有活力的组织一个待遇吗?

谁给了阆中法院公审讨薪农民工的“底气”-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