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隐约记得当时还有个警察,是第一次接警的派出所所长。
他在法庭上作证,彭宇曾在事发后在派出所写过认错书,不过原件派出所搞丢了(此处请允许我表达一下震惊,极度的!)
但这位所长称,当时他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该文档的照片(多么有先见之明)。庭上问他,是不是他当时带的那个手机,他回答“是!”。
然后辩护律师当庭查看照片属性,显示的拍照设备与那个所长的手机风马牛不相及。最后法官认定,该证据不予采用。
what!我记得当时看报道看到这儿,都出离震惊了!这是赤裸裸的伪证啊!这是执法人员在神圣的法庭上、在庄严的国徽下作的伪证啊!怎么这就完了?当没说过就完了?
不知这个所长现在如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