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淮安男子勒死老婆带尸体自首,妻子派出所突然醒来为丈夫求情?法院量刑过轻了吗?

如何看待淮安男子勒死老婆带尸体自首,妻子派出所突然醒来为丈夫求情?法院量刑过轻了吗?

这是个很有趣的新闻,很“有趣”的案例。

在讨论是否量刑过轻之前,我们先回到这个案例本身,或者说来看看新闻稿都是怎么写的。

刚看到新闻稿的时候,我觉得蛮奇怪的,通篇对犯罪者“王某”只有介绍他将“死去”的妻子带到派出所,但随后,就再无讲他怎么样。新闻稿介绍了“王某”的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直接说,是“王某”坦白了他的犯罪行为,只说了“王某”到派出所投案。

而后,其写道他的妻子醒来了,然后说是自己低血糖如何如何,那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两种说法了,第一种说法,没有说明从何而来,而第二种,新闻稿也没有写为什么不采纳妻子的说法,没有说什么验伤之类的。就这样,犯罪人“王某”被法院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

为此,我在网上查找,看看能不能通过更多资料去了解这个案情,盱眙法院的官网就找不到了,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我找到了一个疑似这个案情的开庭直播,只不过,我不但没有了解到具体的案情,且愈发疑惑了。

通过检索,符合案情姓王的犯罪人,且犯故意杀人罪的,仅有一个名为“王书贵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但这个案件的直播过程,从头到尾除了一两个保洁人员和几个在场不明人员以外,压根没有什么审理的过程。

开庭时间,也就是直播一开始的时间。

地址给到你们,你们可以自己看看。

所以这个案件,从新闻的出稿的疑问,到疑似案件的开庭直播的疑惑,都存在很多疑点争论。这个不清楚哪位大神能回答下。

最后,答主问是否判刑过重,新闻稿上写明,由于犯罪人有投案自首,且被害者不追究,依照故意杀人罪,杀人未遂,判处两年有期。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杀了人最低判三年,但未遂的,可以从轻判罚,所以,若真是新闻那样,那两年对于未遂来说,不算轻。

2020年11月29日补充

我上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站,确认了王书贵故意杀人案就是此事新闻的案例,这不过仍未解除我的一些疑点,裁判文书说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并没有审理的过程。此前的报道说道王书贵的妻子说是因为自己低血糖的说法,在文书中只写到得到了妻子的谅解,这里不知道媒体方面是不是有更多渠道获取案件事情。

当然这里面也写明了王书贵是自己供认犯罪事实,然后警察通过了什么现场勘察,视频影音证实了这一犯罪过程,文书说现场开庭有展示,且王书贵供认不讳,但实际上我并没有看到开庭,不知道是直播问题,还是什么,而文书里面也是几句话,并没有结合情况。 那么最后我就把这个裁判文书发上来给大家看看吧。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30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书贵,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盱眙县。被告人王书贵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虎、廖金龙,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刑一刑诉(20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书贵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继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书贵及其辩护人李虎、廖金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书贵因不堪忍受其妻子王某丙长期辱骂、家庭暴力,当日与妻子王某丙再次爆发口角后,气急欲杀死王某丙,遂编造“要和王某丙到地下室谈谈”的理由诱骗王某丙到自家储藏室,后被告人王书贵随手捡起储藏室内电线勒被害人王某丙颈脖,欲将被害人王某丙杀死。数秒后,被告人王书贵见被害人王某丙不再动弹,以为被害人王某丙已死亡。遂将王某丙抱至自家电动三轮车后车厢,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至盱眙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投案。19时14分,被害人王某丙在派出所院内苏醒。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庭前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书贵故意杀害他人,情节较轻,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书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书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书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书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书贵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情节较轻,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减轻或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书贵与被害人王某丙系夫妻。数年来,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案发前数日,王某丙再次因家庭琐事连续数日辱骂、厮打王书贵。2020年2月5日傍晚,王某丙再次辱骂王书贵,使得王书贵暗起杀心,遂邀约王某丙至自家储藏室谈心,并率先下到储藏室,待王某丙赶到并厮打其时,其随手捡起储藏室内的电缆线紧勒王某丙的脖颈致其瘫到在地不再动弹,遂以手试探见王某丙没有鼻息,以为已死亡,便将王某丙抱至自家电动三轮车后车厢,驾驶电动三轮车至盱眙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投案。在该派出所院内,王某丙苏醒。

被告人王书贵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王某丙对王书贵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书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及其书写的申请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唐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讯问、检查身体等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人员基本信息表,被告人王书贵的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贵故意杀害他人,情节较轻,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书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书贵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书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书贵获得被害人王某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书贵具有上述认定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起因、性质、后果及被告人王书贵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因素,本院认定被告人王书贵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同时予以减轻处罚,但不宜宣告缓刑,更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贵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书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在桐

审 判 员 王玉林

人民陪审员 王清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青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