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还是形成权的范畴?

抛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还是形成权的范畴?

形成权是德国法上的七大法学发现之一,由德国法学家Seckel发现。

在德国法上是指依一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同时由于德国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所以在德国,形成权包括债之关系(债权撤销)、物权关系(物权行为撤销)、身份行为(身份行为撤销)。

形成权在我国因法律制度不同,而适用范围也不同

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债权形式主义,即法律行为有效+公示

所有权抛弃属于物权变动范畴,其变动公示为: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共有除外)+公示

也就说仅仅有一个抛弃的意思表示,是不能完成所有权抛弃的,必须加上公示。

虽然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真正推力,但是之于所有权抛弃,仅有法律行为是不能使物权发生抛弃的效力。

退一步说,所有权抛弃是一种法律事实,不是法律上的权利。因为在民法上我没有听说过抛弃权。

如果题主换一种方法问呢?

狭义的处分权是不是形成权呢?

就所有权的权能来说,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在德国因为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故而狭义的处分权在德国是形成权。

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仅承认物权变动效力,狭义的处分权就我们来说不是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

形成权必须是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狭义的处分权在我国不是以法律行为的方式行使,所以狭义的处分权不是形成权(仅一家之言,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