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观点?

如何评价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观点?

原答案開篇就戲稱,妄議業師是不敬,但知乎畢竟是一個沒有太多人情關係的知識社區,所以把答案貼在這裡我絲毫沒有覺得不妥。不過昨天答應師弟迦葉轉載的時候確實略微草率,考慮到朋友圈是網絡時代的熟人社會,即使並不認識,也都是小圈子內擡頭不見低頭見的人,那種氛圍與知乎著實不同。

我的回答並沒有多麼猛烈地攻擊張老師,主要還是理性探討,但引發了或可能引發兩方面的問題:其一,張老師本人或許並不會介意,然而其信眾甚多,且良莠不齊,未必都能以學術的態度面對這些“小罵大幫忙”的“建設性意見”,難免會引起不必要的紛爭;其二,圈子雖然不大,但畢竟人多嘴雜,以訛傳訛的好事之徒並非沒有,對於新媒體的各種效應,誰都沒把握。連續收到數人關於撤文的建議,驟然感到壓力甚巨,思忖再三,雖然問心無愧,但還是不要繼續擴大影響為好。

但是知乎答案我會繼續保留,須知“批評不自由,讚美無意義”。這篇回答裡對張老師的溢美之詞已不鮮見,如果一些理性討論也要被冠上“勇氣”、“膽識”的反諷,那便太可悲了。最後一點考量是,越是這種問題,內行人越要發言,以便在輿論場中有立錐之地,不至於讓劣質的批評或不經大腦的讚美充斥版面。

最後的最後,我也歡迎所有的張門先進或張氏信徒,能對我的一點陋見加以批評指正。

==========子彈飛分割線==========

子彈飛了15個小時,已請發佈者刪除,稍後詳細說明。

==========悶聲作分割線==========

悶聲作了一發,授權師弟迦葉在他的公眾號上發了簡化字版,附帶效果是某答主把答案刪了。。

==========原答案分割線==========

翻了翻前面,題主這問題掛了能有一兩年了吧,怎麼突然邀請我。。謝謝啊。。

雖然不是我導,但妄議業師也是不敬,我能理解有些答主匿名,但匿了也能被認出來的其實就。。呵呵。

雖說人生無處不拆臺,但我不是要把張老師批判一番,只是在具體的學術問題上妄圖和他商榷,嗯,妄圖,商榷。而且這篇回答的結構是先抑後揚,我可以明確告訴你這一點,所以將來宣傳上報道上出了偏差你們要負責任。

說幾個重點吧,有空再補充。

A. 理論缺陷

I. 站隊刑法學

站隊刑法學源於日本式學派之爭,兩次學派之爭都有其問題

1. 第一次學派之爭

報應論≠行為刑法≠客觀主義≠客觀優先

预防論≠行為人刑法≠主觀主義≠主觀優先

2. 第二次學派之爭

結果反價值≠法益侵害說≠法益保護說≠刑法是裁判規範

行為反價值≠規範違反說≠規範效力維護說≠刑法是行為規範

3. 問題

站隊刑法學把上面所有的“≠”改成了“=”,這便是所謂綁定論證。兩派各執一詞,結果是將學界撕裂,既不可能有真正的對話,也不可能指引司法實務。

II. 深化惟結果論

主張結果反價值論的一大理由是,我國司法實踐存在主觀主義傾向,片面重視口供,催生刑訊逼供,應代之以客觀證據原則,這便需要對實體法作相應解釋。然而問題在於:

1. 原心論罪不是問題

我國刑法的最大問題並非原心論罪,因為成立犯罪必須要求客觀的行為和損害。偵查機關刑訊的主要目的往往是在損害明確的案件中尋找為之負責的人,而非任意刑訊,原心論罪。防止刑訊惟有通過程序性制裁,主要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才能產生效果,特別是,我國並無“毒樹之果”原則,以後偵查人員刑訊的目標將不是口供,而是口供牽扯出的實物證據等,結果反價值論只會愈發促進這一點。

2. 惟結果論才是問題

我國刑法惟結果論的問題體現在兩個方面:

a) 有結果便傾向於找人負責。這一類的例子往往發生在過失犯的場合,如追小偷致小偷慌不擇路墜河溺死,結果反價值論也認可存在違法行為。此外,由於按鬧分配的維穩政策,正當防衛在實務中極少被認定,受害者加害者瞬間“易位”,結果反價值論的衡量思維是一大推手。

b) 無結果便無動力啟動追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段時間的和頤酒店暴力事件,由於未發生物質性損害,刑事追訴幾乎無法啟動,如果不是還有組織賣淫的問題,該案怕是會不了了之。更不要說結果反價值論對現代社會抽象危險犯的抗拒態度。

3. 小結

結果反價值論對防止刑訊並無幫助,但對深化惟結果論多有貢獻。

III. 論題學方法論

很多人為雖然張老師的邏輯所折服,但作為平野龍一的再傳弟子,正如他自己所說,他的理論偏重問題性思考而非體系性思考。雖然我們首先接觸的是獨具一格的張式體系,但有兩點必須承認,其一,張式體系並沒有哲學上的企圖心,其二,對於實務機關而言,學習張老師對分則的解釋無須以理解艱深的總則為前提。這種問題性思考實際上就是有決疑論色彩的論題學方法論,其問題在於:

1. 削弱一般原理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階層體系的真正價值並不在於與實踐脫節的抽象理論建構,在其原產地,階層體系、鑒定寫作、國家考試、司法適用,是一以貫之的。張老師雖然引入了階層體系,卻由於其論題學傾向,沉溺於局部理論的精耕細作,並沒有在個別問題上很好地與階層體系相銜接,特別是,由於日本法學教育自身存在的問題,與階層體系密不可分的法律適用方法並未與階層體系一併引入。正因為此,實務部門可以不顧及總則直接參考分則個別問題的結論性意見。

2. 造成理論繁複且前後矛盾

這裡僅舉一例,共同犯罪一章張老師在書中分成十一節論述,即便這是“最黑暗最混亂的一章”,是“絕望之章”,學者也有責任用更加清晰的邏輯編排理論架構,但張老師卻將承繼共犯、片面共犯、共犯與身份這些一旦回到基本原理便不成其為問題的問題單列成節,這明顯受到了西田典之的影響。其矛盾之處如,在提出行為共同說時指出要求“就實施行為具有意思聯絡”,卻在片面共犯中採全面肯定說,凡此種種。

B. 理論貢獻

I. 系統引入新知識

張老師通過一系列論文與專著,極大程度上改變了國内刑法學研究的風格與風氣,也對國內刑法理論進行了知識論上的提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體系論知識

張老師通過《刑法學》、《外國刑法綱要》、《犯罪構成體系與構成要件要素》等教科書與專著,豐富了國內的體系論知識。較遺憾的是由於學派之爭的平面呈現,上述論著皆未涉及體系流變的歷史。

2. 法益論知識

張老師的《法益初論》一書使法益概念在國內生根,居功至偉。較遺憾的是該書出版前後德國又出現了一批新文獻,對集體法益、批判性法益概念等理論都有所推進,而該書久未推出新版,納入這些新成果。

3. 解釋論知識

張老師的解釋論系統地見於《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等書,極大地豐富了我們的視野。這裡主要談貢獻,就不吐槽“解釋萬能”傾向、解釋續造不分以及實為方法結論二分的理由技巧二分了。

II. 營造學術論爭氛圍

張老師關於學派之爭的論述主要見於《刑法的基本立場》和《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雖然站隊刑法學不好,但一潭死水更不好,內部挑起點論爭雖然有自娛自樂的嫌疑,但也算開了先河。至少,目前大家都知道還可以選邊站隊,以前選都沒得選,也算開闢了刑法學人的“舉止空間”。張老師挑起或參加(hat sich beteiligt an...)的論爭包括但不限於:

1. 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

雖然傳統理論往往被貼上主觀主義標簽,但他們並不承認這一點。反倒是張門博士馬樂愉快地給自己貼上了這一標簽。我同情馬博士的觀點,但拒絕這個被批臭的標簽,年輕學人博出位還是要講究策略。

2. 行為反價值論與結果反價值論

一開始這是T大刑法組內部的遊戲,現在已經變成人人站隊的真正論爭。一些基礎性問題確實仍然值得澄清,但是撕裂學界的傾向也需警惕。

3. 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

這一論爭脱胎於日本大谷實先生和前田雅英教授的形式與實質犯罪論之爭。在國內形式解釋論的代表人物是陳興良老師,而實質解釋論的代表人物自然是張老師了。在日本的論爭後來好事者為大谷、前田兩位先生組織了對談,並出版了《Exciting刑法》一書(真不是我暴力膜),希望有精通日語的前輩同行能翻譯出來供我等學習。

III. 深化分則研究精細程度

這個實務部門最有體會,大紅皮在遇到實際案件時就不起作用了,但是太黃太厚往往還起作用!張老師以其過人的智慧和旺盛的精力,對數十個核心罪名進行了精細的研究,以其問題性思考的方法論,洞察到無數的局部性問題,並提出了解決方案。我相信,假如有實務人員說,“我們那兒不看他的書”,那麼他們在遇到實際問題時的第一反應一定是,“這個沒有司法解釋,辦不了”。我個人對分則認識淺薄,只能略說兩點:

1. 分則一般解釋原理

代表書目上面已經提及,即《刑法分則解釋原理》。

2. 財產犯罪

首先值得提及的是針對分則最複雜罪名的研究,即《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其次則是在《綱要》中對日本學說的出色介紹和在太黃太厚中基於本國法的發展。不說後無來者,至少前無古人。

C. 題外

有答主或評論提到張老師利用司法考試強行推行自己的觀點,這簡直太可笑了,司法考試當然考命題人的觀點,否則還要命題人幹什麼?國內早已沒有刑法學通說,不信你隨便看看中國法學創新網,在國內“頂級”期刊上還有人提四要件那茬兒麼?既然沒有通說,考試考什麼就應該學什麼,自己沒觀點的老師也就應該教什麼。現在的問題是,那些自己沒觀點的老師抗拒學習新知識,面臨考試的學生也懶於學習新知識,那你怪考試考的東西超出你所學的範圍?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