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众淫乱罪,刑事罪名,被视作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淫乱活动”,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性交行为,也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淫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聚众淫乱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并不因性别而有所差异。对偶尔参加者,一般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把聚众淫乱行为规定为犯罪,是把道德行为的自律拟制为国家强制力禁止的法律规制,其意义是对社会风尚必要的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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