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算违约金时,若原告未能准确界定违约情形及相对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容易导致违约金诉求不被法院所支持。如何有效适用违约金条款?下文将进行具体阐述。
一、裁判规则
1、针对同一种违约情形,重复计算罚息和违约金,缺乏合法依据。
2、针对不同违约情形,可以按照各自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
二、实务案例
案例一: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回租租赁合同》,约定:
1、当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从逾期之日起,逾期违约金按本合同及有关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本合同成立后若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的解除、无效、终止等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或未按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承租人承诺按照出租人所受损失的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
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了前4期租金共3600万元,第5期之后租金至今未支付。出租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
审判观点:
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从逾期之日起,逾期违约金为按本合同及有关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现出租人分段按降息计算截止2015年4月20日所得罚息总额1485694.8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其所受损失的30%向其支付违约金16185000元的诉请,计算方法为:(第5期租金1800万元+第6期租金1798万元+第7期租金1794万元+留购费3万元)×30%。本案出租人未举证证明存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亦未证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所受损失的30%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回租租赁合同》租赁届满期2016年6月20日未到,且承租人未主张留购涉案全部租赁物及其附属物,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留购款3万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中杭集团(借款人)与国宏公司(委托人)、徽商银行(受托人)签订《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
1、委托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用途约定为借款人只能用于支付购买成宏酒店经营用房地产项目。
2、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150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委托贷款月利率为10.51‰。贷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100%。
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委托人作为委托贷款的债权人,同意对委托贷款进行展期。后委托人、借款人及多方主体签定《委托贷款重组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仍未偿还贷款及相关款项。
审判观点:
1、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
2、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改变资金用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贷款重组协议》中又约定,鉴于借款人特别严重违反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租金用途,按合同约定应向委托人支付罚息。该《委托贷款重组协议》中,各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系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并不存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形,针对该罚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实务建议
1、针对多种情形约定违约金时,内容应当明确且能够一一对应。
有些合同约定承租人构成违约的,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所受损失的30%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条款,首先对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双方就是否构成违约情形容易产生争议。其次,由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出租人的损失是否由此类违约情形所导致,亦存在争议,不利于建立违约情形与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最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租人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加重出租人的负担。
建议每种违约情形按照如下内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违约情形+计算标准(计算基数与计算比例)+计算起始时间。
如乙方未按约支付款项的,如到期租金、首付款、手续费、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逾期款项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直至逾期款项清偿本息为止。
2、在启动诉讼程序前,确定请求权基础,根据承租人构成的具体违约情形,一一对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
结合案例一,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其所受损失的30%赔偿违约金,依据的合同条款为“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的解除、无效、终止等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或未按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所受损失的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但在该案中,不存在合同解除、无效、终止等情形,承租人亦未改变资金用途,故承租人未构成此款的违约情形。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该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实际上是在重复计算逾期租金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结合案例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委托人要求其支付罚息;借款人改变资金用途,委托人根据合同计算违约金。分别根据不同违约情形计算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更对内容,详见:融资租赁及公司方向法律实务 - 知乎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