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谈谈“科斯定律”?

从法律的角度谈谈“科斯定律”?

个人观点:

科斯定理本身对法律并无多大指导意义,因为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

然后我们来看上面那个养鸡场的例子,我认为实际上是对科斯定理的错误理解:

1、交易成本不为零,所以不论判给谁,双方也无法自动达成帕累托最优的均衡;

2、事实就是,法官增加了“养鸡场必须搬走,由当地居民出钱”的判断,这能称为双方自动达成吗? 显然不是。

所以结论就是这个案例中的法官根本没有根据科斯定理来做判断。

那么,从科斯定理衍生开,是否会对法律产生一定指导意义?我认为是可以的,通过一个推论(但这个推论是否正确还有争议):制度应尽可能减少交易成本。

比如养鸡场的污染影响了许多居民,产生了负外部性,如果将污染权判给养鸡场,居民需要自行评估自己的利益与损失,并(1)互相商议,再共同与养鸡场谈判或(2)各自自行与养鸡场谈判、(3)谈判不成功或损失无法弥补,则搬家。但是如果将不受污染权判给居民,养鸡场自行评估利益与损失,比如可以采取减排措施,购买减排设备等等,或者召集居民谈判。

我认为在上面这个例子里,可以明显看到,由于(1)养鸡场是有会计制度的企业,而居民不是;(2)养鸡场是一家,而居民有许多且互相没有什么关系;(3)居民之间互相商议或者各自谈判都会产生大量交易成本,所以将污染权判给养鸡场,产生的交易成本远大于将不受污染权判给居民,所以如果按照科斯定理及我所说的推论,法官应将不受污染权判给居民。

这个例子与传统法律思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以交易成本作为判决依据,而非伦理道德及在此之上建立的法律价值观,比如“生命权至上”之类。

我再以一个想象的例子来佐证我的思路:如果有一天,我们在火星上建立了一个工业园,工人都是机器人,工业园污染极其严重。然后有一个人登上火星定居,说我受不了这污染,然后发起诉讼,应该怎么判?

根据传统法律思维,这个例子与地球上的例子并无区别,生命还是生命,污染还是污染。

但是根据科斯定理及推论,在此例中,应把污染权判给工业园,让那个人自行评估其收益和损失,选择谈判、搬离火星或者自己建一个密封舱保护自己。因为这样交易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