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一、二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纳妾。”从法律层面废除了纳妾这一陋俗。
在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有一种情况需要谨慎处理,那就是在旧社会已经形成事实的纳妾问题。对于这个问题,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道: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
1953年3月19日又解释说: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允许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据此,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理。但该法生效后出现的纳妾,则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
在审判实践中,妻、妾被确认具有同等的配偶地位,对其夫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妻、妾所生的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妾如果与丈夫离婚,也可以分得一份财产。
《婚姻法》公布施行后,广大妇女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确保该法的贯彻落实,特别是1953年的婚姻法宣传运动,使当时不计其数的受封建婚姻摧残毒害的妇女醒悟了过来,勇敢地申请离婚、脱离桎梏,包括许多被迫为奴为妾、受丈夫虐待的人。
CCTV纪录片《二十世纪中国女性史》讲述过这样一个故事:解放前,一对姐妹嫁给了同一个男人,三个人的生活也算相安无事,解放后,在《婚姻法》宣传月中,妹妹主动要求离婚,带着两个儿女回到家乡。后来姐姐去世后,妹妹又从家乡回来跟姐夫(前夫)复婚,单位也积极帮助办理了户口。这个例子说明,《婚姻法》确立了新婚姻制度后,很多女性对自我身份和婚姻的认识发生了改变。这个妹妹明显不再接受“妾”这种家庭身份,尽管仍被允许照往常一样生活。这是新婚姻制度对于观念改变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