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尔是如何论证「可证伪性」原则的?后人对这个命题如何反驳?

波普尔是如何论证「可证伪性」原则的?后人对这个命题如何反驳?

关于对贺久恒提出的迪昂奎因命题的反驳: @贺久恒

引用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第6节。

人们可能这样说:即使承认不对称性,由于各种理由,任何理论系统最终地被证伪,仍然是不可能的。因为找到某种逃避证伪的方法总是可能的,例如,特设性地引入辅助假说,对一个定义特设性地加以修改。甚至有可能采取简单地拒绝承认任何起征伪作用的经验的态度,而并不产生任何逻辑矛盾。无可否认,科学家通常并不这样做,但是,从逻辑上说这样做是可能的。人们会说,这个事实就使得我提出的划界标准的逻辑价值,变得至少是可疑的。

我必须承认,提出这个批评是正当的。但是我不需要因此就撤回我那采取可证伪性作为划界标准的建议。因此,我正要提出,经验方法应被表征为明确地排除那些逃避证伪的方法,这些方法正如我想象中的批评者所正确坚持的,在逻辑上可能的。按照我的建议,经验方法的特征是,它是待检验的系统以一切可设想的方式面临证伪的态度,它的目的不是去拯救那些站不住脚的系统的生命,而是相反,使这些系统面临最剧烈的生存竞争,通过比较来选择其中的最适应者。

顺便说下题主的问题。关于对证伪主义的主要反驳。

主要有三个。第三个是上述的迪昂奎因命题。已解决。

说说第一个问题。一般认为,科学应该给我们肯定性信息。但是波普尔认为,它(科学)的特征是能满足例如可反驳性这样的否定性要求。并且,一个科学陈述由于它的逻辑特性与可能的单称陈述冲突的可能性越大,它所传达的关于世界的信息量就越大。所禁越多,所述越多。

具体的论述在《科学发现的逻辑》第15节《严格全称陈述和严格存在陈述》中出现,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第三章《对反自然主义学说的批判》第20节社会学的技术发展中也有提及。即所有的自然规律都可以表述为断定某事不可能发生,也就是说,可以用谚语的方式表述为一句话“你不能用竹篮子打水”。例如,能量守恒定理改称为“你不能制造一台永动机".

具体论述:严格全称命题的否定总是与严格存在陈述等值,反过来说也是一样。(这里的反过来说,是指:严格存在论述的否定总是与严格全称论述等值)

第二个问题。把归纳主义划界标准的批判反过来对证伪主义本身。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是以可证实性和可证伪性的不对称为根据。这个不对称来自于全称的逻辑形式。因为,全称陈述不能从单称陈述中推导出来,但能够和单称命题相矛盾。所以,从形式逻辑角度来说,从单称陈述之真论证全称陈述之伪是可能的。而对全称之伪的论证是关于归纳推理的唯一严格的逻辑论证。并且巧妙避开了归纳逻辑不严谨的尴尬。

第三个问题上面已有,不再赘述。

关于证伪主义,个人认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反驳归纳法并提出演绎检验法,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有详细论述。以上问题如有疑问,关于第一个问题,可参考该书31至46节,即第二部分的第六章可检验度和第七章简单性两个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