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如何理解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谢邀。说说自己的理解,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不吝赐教。

先说说善意取得的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2,受让人在取得的时候是善意的;

3,受让人取得权利外观,即,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

4,支付合理对价。

我觉得争议的焦点在于:占有改定这一观念交付,算不算交付?我认为也是交付的一种。占有改定便利了交易,同时弱化了受让者的占有权能,公示效力弱,非常容易被推翻。因此,我认为立法者鼓励交易,同时也鼓励交易双方尽快完成实体交付,以保护完整的物权。

回到题主的三个例子:

1,甲卖车给乙,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这里,乙已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甲有权占有。甲再以车辆卖给丙,出卖车辆已超出甲的权利,甲无权处分,丙是善意。甲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丙如果支付合理对价,即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取得车辆所有权。但是丙对车辆的权利非常脆弱。甲随时可能把车辆交付给乙,或者再出卖并交付给丁,丙就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也就丧失了车辆所有权。再分情况看,甲如果将车辆交付给乙,那么乙是基于合同取得所有权。甲如果再出卖给丁并交付,丁善意取得车辆。

2,没争议。

3,甲卖车给乙,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甲又将车卖给丙,并完成实体交付,丙取得车辆所有权。甲再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卖车给丁,甲是无权处分,丁善意,但是问题来了:这个“指示交付”算交付吗?甲既没有车辆的所有权,又没有占有车辆,没有权利外观,卖了什么给丁?妥妥的欺骗。丁什么都没有。车辆所有人仍然是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