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邀!
首先这是一个涉及“就业歧视”方面的问题。
关于这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比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为反就业歧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这也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没敢直接提“年龄”这点,但按照法理是必须纳入的,但现实就是从上到下都在践踏这一点!)
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保障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禁止因残疾而受到就业歧视。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7、《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这个现实中大量被无视有木有?)
8、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如《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等,这些地方性法规为化解就业歧视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框架,旨在消除各类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这5家企业,居然明目张胆在招聘中“女性要求已婚已育”,也就是以女性婚育条件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直接明显跟法律法规对着干了!
这是赤裸裸“求打脸”,不打都对不住自己了!我估计应该是被举报了,而目前说实在的,女性应该算是“弱势个体”,故而得到了法律的关照和倾斜,怎么可能不用司法资源给这些企业,法盲企业或者"明知故犯“的企业当头一棒呢?
只不过我还关注一个信息:
那就是同样是就业歧视,比如涉及到“要求20岁至45岁男性”的是不是也涉嫌对男性的年龄歧视?可是大家好像习以为常视而不见,默认了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一样,不需要解释的么?
同等保护职场里劳动者遭受的“就业歧视”才是公平的表现,这一层,我想目前在面对普遍的,大范围意义上的就业困难,还有大环境压力的情况下,应该需要同等关注的。而不应该是选择性关注,这个是需要相关方面也要考量的地方吧。
大量妇女被职业歧视,和大量男性被职业歧视,本来并没有轻重之分,实际上都属于就业歧视,不能有选择性重视和有选择性保护....
都要大力打击!
另外就是,也不能把这些责任全部推给企业,你要是保障能做好点,不把所有成本推给企业自己承担,他们还会这么做?
如果他们还会这么做,那就重罚,让他们没有理由这么干,一旦这么干,那就是几乎没有什么借口,不可以么?
我们的法治道路,还任重道远呢!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