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渡: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已经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执行处罚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主体:国家,我国要求以条约、互惠承诺为基础
(二)对象
1.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第三国的国民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各国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三)可引渡罪行(普通刑事犯罪)
1.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政治犯认定:在实践中,是否属于政治犯一般由被请求引渡国决定
(2)不应被视为政治罪,可引渡:战争罪、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等危害人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以及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等国际罪行
3.补充拒绝引渡情形
(1)已经结束刑事诉讼程序
(2)可能遭遇不公正司法程序、非人道对待
(3)军事犯
(4)已过追诉时效、已被赦免
(5)被缺席判决的
例外: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
(四)效果(罪名特定)
1.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处罚
2.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给第3国
(五)我国程序
1.联系机关:外交部
2.决策机关
(1)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院核准
(2)引入承诺
①量刑:最高法院
②限制追诉:最高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