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未遂与未遂的帮助犯有什么区别?

帮助犯未遂与未遂的帮助犯有什么区别?

1.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

2.按照共犯从属性说,因正犯缺乏违法行为,故教唆者或者帮助者不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帮助、教唆他人犯罪,但他人并未实施犯罪或者实施犯罪与教唆、帮助罪无关系,帮助者、教唆者不成立帮助犯、教唆犯。

即教了、帮了,但是人家不干或者干了别的。

如果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但并未既遂的,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引起、帮助了未遂的违法事实,属于未遂犯的教唆犯、帮助犯,无论按照什么学说,均成立犯罪

即教了、帮了没有用。

举例:甲盗窃,乙送钥匙,甲用了钥匙打不开(乙的帮助没有发挥作用),但甲不甘心又破窗而入偷走财产,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张明楷教授赞同“正犯结果说”,认为只有当帮主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时,才能使帮助犯承担既遂的责任。该案中,乙虽然提供了钥匙,但最终该钥匙并没有打开门,甲后来也明知了乙的钥匙不起任何作用,而是采用破窗而入的方法盗窃得手的,不能认为乙的帮助行为仍然在强化甲的犯意。因此,乙仅成立未遂犯的帮助犯。

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并且,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

这里引用柏浪涛老师的六种模型法来比较不同的状态:

(1)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二者有促进关系。

①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是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模型1,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无法使用的钥匙。甲使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

②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在路上乙的钥匙被小偷偷走。甲自己盗窃既遂。

这种情形中,乙的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是合格的帮助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便不可能发挥促进作用,不可能对法益(丙家财物)具有危险性,因此不成立帮助犯。这种情形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帮助行为本身未能成功、未得逞。理论上将这种行为称为帮助未遂。

(2)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因果性)。

模型3,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在去丙家途中,钥匙被盗,用别的办法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便没能继续发挥作用,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帮助犯的犯罪预备,实务中一般不予定罪处罚。

模型4,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

甲拿着该钥匙来到丙家,看到丙家门开着,屋里没人,甲直接走进去,盗窃既遂。

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没能维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

模型5,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交给了甲。甲拿着钥匙开门,一时打不开(或钥匙断在锁孔里),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遂。

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并且,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

理论上对乙的这种犯罪形态有多种称呼。有的称为帮助犯未遂,有的称为未遂的帮助犯。称为帮助犯未遂,侧重于表达帮助犯的犯罪形态。称为未遂的帮助犯,侧重于表达帮助犯帮到哪个阶段和程度,意思是指帮助犯没有帮到正犯既遂的程度。

模型6,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丙家,用钥匙打开门,进去找到财物,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并且对甲的既遂结果发生了实际贡献,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