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附加费

邮电附加费

邮电附加费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由邮电通信企业在收取资费时一并代收并注明金额。该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征收权限需省级以上批准 。其会计核算需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专项管理,资金使用范围涵盖通信设备购置、管线建设及还本付息等类别 。

该费用自20世纪80年代起征收。1996年1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邮电部联合发出《关于电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等政策的通知》,要求取消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其他省级政府已批准的邮电附加费需纳入预算管理 。1997年1月1日,《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规定附加费拨款作为邮电附加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 。

2001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全面取消邮电附加费,要求已缴纳但未装机入网费用全额退还,2001年6月1日后违规征收款项需清退或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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