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出自《合同法》第66条大意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3)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本条文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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