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人社部令第1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共十九条。该规章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适用于境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实施办法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含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及视同工作期间)。新进职工当年度休假天数按(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休天数折算,不足1天不计入。用人单位可统筹安排年休假,跨年度安排需职工同意。未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职工书面放弃的仅支付正常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天数按(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休天数-已安排天数折算。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未支付报酬的责令改正并加付赔偿金,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年休假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解决。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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