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 证券投资经历(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转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材料需由出具单位加盖印章);
② 理财产品投资经历(需提供首次基金交易流水明细或对账单并由出具单位加盖印章,“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或外币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信托、证券及证券子公司、基金及基金子公司、期货及期货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③ 期货、黄金、外汇投资经历(需提供首次交易流水明细或对账单并由出具单位加盖印章);
④ 其他须由我司最终认定的投资经历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须体现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起止时间(满足2年以上),首笔交易之后短期即清仓再无投资交易行为的情形原则上不应认定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① 家庭金融资产材料标准
I. 银行开具的活期或定期资产证明原件或对账单原件;
II. 银行及其资管子公司开具的持有国债、基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资产证明原件或对账单原件;
III. 证券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净资产(不含负债)的证明原件或对账单原件;
IV.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具的持有资管计划、公募基金等资产证明原件或对账单原件;
V. 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基金价值总额的证明原件或对账单原件;
VI. 期货公司开具的持有期货权益总额的证明原件或对账单原件;
VII. 信托公司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价值总额的证明原件或对账单原件;
VIII. 其他须由我司最终认定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须体现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若为配偶资产的,还需补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加注夫妻双方签名;纸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应当加盖出具机构印章,并保证印章清晰、完整。若为电子证明材料的,需打印具有金融机构电子印章的相关材料并加注个人签名。如提供多笔资产证明材料,材料出具时间原则上应为同一天或可明确判定不会重复计算,如资产证明材料出具时间相隔较远的,须进行进一步核查避免重复计算。
② 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证明材料
I. 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且完税证明显示的近三年纳税额,每年纳税金额都不少于8万元;
II. 银行开具的个人工资、奖金等薪酬类收入流水证明原件;
III.任职单位开具的个人工资、奖金等薪酬类收入证明原件。
注:上述完税证明、银行开具的收入流水证明原件、收入证明原件,必须为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证明文件。同时,应当加盖出具机构印章。若为税务机关证明材料的,需打印加盖印章的电子材料打印件加注个人签名。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提供相应财务证明或审计证明材料)。
自认定之日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