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挂失止付

凭证挂失止付

凭证挂失止付指存款凭证、票据及有价证券遗失后,失主向银行提交书面证明声明凭证无效并要求停止付款的行为 。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设立 。主要适用于个人储蓄存单、存拆及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支款凭证 ;根据法律规定,可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两种方式,口头挂失可通过电话或线上渠道办理,有效期通常为5-7天,需在有效期内办理正式挂失 。办理正式挂失时需由遗失者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载明票据丧失的时间、事由、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信息,并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请 。银行核实相关信息并确认款项未被支取后,可中止支付或补发凭证;若在挂失止付前款项已被善意支付,则银行不再承担责任 。未填写日期、收款方及金额等要素的空白支付凭证不予办理挂失,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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