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迹鉴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鉴别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另一种情况是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由于笔迹具有很强的书写动力定型的特点,所以,尽管书写者可能由于心情等原因在笔迹上略有变化,但是,正如英国最著名的笔迹鉴定专家戴维斯所说:“一个书写者能变化字体的斜度、大小、轻重和速度,但是他一生中的书写习惯如同指纹一样,是改变不掉的,即使他涂抹或者雕琢。”所以对于第一种情况的笔迹鉴定现在技术上已经比较成熟,准确度和法院的采纳度相对来说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标准。
但是另一种情况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笔迹鉴定中的疑难案件,目前属于世界性的难题,所以鉴定结果法院可能不会作为证据使用,而只是作为参考。
所以在做笔迹鉴定时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是需要做那种类型的笔迹鉴定,并且是否当事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情况下,这样笔迹鉴定的结果才有公正性,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