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准备第三次签订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给劳动者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准备第三次签订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给劳动者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各地操作也不太一样。

首先,不管法律如何规定以及各地操作实践有何差异,如果双方同意签订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如固定期限、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都是允许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必须提供无固定的说法。

其次,目前在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可以说国内大部分地方都是要求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一些个别地方如上海、大连(存在变动的可能),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在两次固定期限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无固定。

说到这,应该指出,所谓的必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最关键之处在于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