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一种价值取向之争 !
1、这是由两种学说的共识决定的。都是专业人,两种学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对于对象错误,两种学说并没有大的分歧。他们的分歧主要在于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应当与对象错误一视同仁,定犯罪既遂(无需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而具体符合说,则认为打击错误构成一个故意犯罪未遂+一个过失犯罪的想像竞合。
2、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举个典型的例子。其他案例,都是这个典型的变种。假设甲举枪瞄准欲杀乙,则有三种意外(错误)的可能:
第一种:甲将丙误认为是乙,因而将丙杀死。这是典型的对象错误。两学说没有分歧,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道理很简单,甲的目标,无论是谁,都是一个“人”。甲开枪杀人,就是故意杀人。这个人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第二种:甲开枪的瞬间,乙旁边突然冒出个丙挡住乙,结果丙被打死。这是典型的打击错误。很显然,丙的出现,是甲事先难以预料的。因而,对丙的死亡,甲是持一种过失心态。这是具体符合说为什么坚持将其区别对待的核心理由。
第三种:甲开枪时,乙和丙站在一起,甲举枪瞄准乙,结果“打偏了”,打死丙。此例虽然一定程度下也可以解释成打击错误(比如二人相隔很远),但并不是一个好的例子,因为它不典型,会与间接故意发生混淆。理由很明显,乙与丙站在一块(相隔较近),开枪误杀丙的概率属于高概率事件,主观上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既然是间接故意,就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这样理解,其结果就与第一种情况(对象错误)等效。二者均属故意,不存在过失。这样就模糊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界限。 很可惜,不少教科书都是这样举例的,甚至直接举例为“打偏了”,导致学生越弄越糊涂。
3、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根本区别。通过上例,我们可以看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被害人的死,前者主要基于故意,而后者主要基于过失。
法定符合说认为:你有杀人的故意,结果也发生了杀人的后果,且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它秉持的是“宜粗不宜细,扩大犯罪圈”的从严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具体符合说则对主观和客观进行了细分。坚持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只是针对预定目标,而对实际受害者,则超出了其预想范围,是过失。本质上,它秉持的是“仔细寻找一切情有可原之处,尽量找理由从轻”的从宽原则,旨在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可见,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司法价值取向的不同。一个是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一个是个人权利本位。这与刑罚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行为主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主义(结果无价值);四要件与阶层论的分歧,本质上是一样的。
很显然,我国基于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历史传统和现实, 自然会采用法定符合说为通说。
4、如何判断隔空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隔空犯是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认定的一个难点。抓住对象错误本质上是故意犯罪,而打击错误则存在过失这一根本区别,就不难认定。典型案例:甲通过邮寄下毒食品欲毒死乙,则有:
第一种,甲将丙的地址,误以为是乙的而邮寄,结果丙收到毒药后身亡。甲明知道毒药寄出去会造成收件人死亡(无论死的是谁),这是甲可以预料的。事实上结果也毫无意外。 他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态。因而是对象错误。
第二种,地址没错,但邮递员误将包裹投递给丙。或者丙误以为是自己的包裹而领取。这种情况是客观原因造成,是甲事先难以预料的较低概率事件。因此,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应认定为打击错误。
第三种,乙正常收到包裹,给同住的丙吃,结果丙死亡。这种情况,甲对丙的死亡,很难说是过失。因为毒食品对乙和乙身边人的潜在危险,是甲事先应当要预料到的高概率事件,若乙死,是普通直接故意;丙死,则为普通间接故意。这种情况,并没有认识错误,也就不必要再去考虑对象错误或者打击错误。直接定故意杀人既遂即可。当然,如果对丙的死亡确属过失,则属于打击错误。比如,邮寄的不是毒食品,而是伪装成专门针对乙所患病的治疗药物,丙误食属小概率事件。
总之,由于打击错误的后果是必有一个过失犯罪+一个故意犯罪未遂,实际发生的损害必须是过失。这是认定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