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指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聚众扰乱施加压力实现要求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名最早见于1979年《刑法》第158条,1997年修订后纳入现行刑法体系。《刑法修正案(九)》特别增加“医疗”适用范围,将扰乱医疗秩序纳入规制范围 。司法实践中,扰乱医疗秩序案件多发,主要表现为停尸堵门、损毁财物、殴打医务人员等行为,典型案例包括陈金泉案、赵君堂案及李红军案等,法院均以本罪定罪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等扰乱秩序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构成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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