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6年4月23日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颁布的。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压力管道定义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并按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规定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与不适用范围,要求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等单位必须执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相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规定继续执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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